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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

FCC新规下中国机器人企业的合规路径

作者:点击:101 发布时间:2026-10-28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下称FCC)对“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的监管,已将美国国家安全审查从传统的“谁是生产商”推进到“产品类别+生产地点+供应链+软件控制”的组合判断。对中国机器人企业而言,进入美国市场的门槛或将不再是出口前的单一FCC射频认证,而可能演变为包含产品立项、BOM设计、软件架构和全球制造在内的多维度综合布局。


一、机器人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管控趋势

2026年7月28日,FCC公共安全与国土安全局(PSHSB)发布公告DA 26-786将“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foreign-produced advanced robotic devices)纳入受限清单(Covered List)。自该日起,该类新设备原则上不得取得新的FCC设备授权(Equipment Authorization);而FCC设备授权通常是相关射频设备(Radio Frequency Devices)合法进入美国市场营销和销售的前提。
此前中国科技企业讨论美国管制制裁合规,重点多集中于EAR出口管制、Entity List、投资审查或政府采购限制。而近年FCC频繁出台的新政则从另一端发力——不是限制美国技术“向外流”,而是通过设备授权体系限制特定外国生产的联网设备“向美国市场流入”。
对于已经深度布局北美、产品高度联网化、正在评估美国本地制造的中国机器人企业而言,这套制度会直接影响下一代产品能否继续获得美国市场准入许可,以及美国工厂承担制造环节、零部件本地化、软件与数据控制的统筹安排。笔者将近年的FCC监管规定及趋势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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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FCC先进机器人法规下的要点解读

(一)Covered List与FCC设备授权直接挂钩,监管对象从特定企业进一步扩展至具体产品

Covered List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来自2019年《安全和可信通信网络法》(Secure and Trusted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Act of 2019)以及2021年《安全设备法》(Secure Equipment Act of 2021)。FCC在2022年的FCC 22-84中落实《安全设备法》,新增47 C.F.R. § 2.903等规则,明确Covered List上的设备不得通过Certification或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SDoC)取得设备授权。对于需要FCC授权的产品而言,被纳入Covered List会直接影响其进口、营销和销售。


2026年7月28日,FCC PSHSB发布DA 26-786,根据美国行政部门跨机构国家安全认定,将“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加入Covered List(获得美国战争部(Department of War,DoW)Conditional Approval的设备除外)。该措施并未限定为“中国制造”或“中国品牌”,而是采用生产地点/产品来源的类别式标准。这与早期Covered List主要点名华为、中兴、海能达、海康威视、大华等企业的做法不同。对机器人企业而言,合规问题由此从“是否被美国政府点名”转变为“具体产品是否落入定义、是否属于foreign-produced、是否有有效FCC授权或Conditional Approval”。对此,不少中国企业的核心风险在于,新型号一旦无法获得设备授权,则可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二)“先进机器人设备”定义——哪些机器人会落入“advanced robotic device”

目前“先进机器人设备”是一个较宽的技术定义,并不等同于人形机器人。依据美国国家安全相关认定,机械式移动设备若同时满足以下要素,即需要进入Covered List分析:
◆地面移动能力:能够在地面移动、避障、导航或运动;
◆远程操作能力:可在与人类操作员或监督者保持一定距离的情况下,依据指令、传感器数据或二者结合运行;
◆重量门槛:设备本体与适用的地面站或充电/停靠站合计重量超过4.4磅(约2公斤);
◆传感器+联网+软件:同时包含环境感知传感器、至少200 kbps双向之一的有线或无线网络连接能力,以及用于自主导航/运动感知、数据采集或远程控制的软件(包括固件和AI/机器学习模型权重)。
定义明确排除了若干类别,包括特定“connected vehicle”、仅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无人航空系统、无人水下设备、部分FDA监管的医疗器械及固定式非移动工业/医疗机器人等。由此可见,传统固定机械臂通常不在本轮定义内,但AMR、四足机器人、庭院机器人、配送机器人、巡检机器人、部分清洁机器人等移动联网设备均应逐型号判断。


(三)“foreign-produced”不是“Chinese-produced”——美国组装不当然等同于美国生产

美国在机器人国家安全认定中将“foreign-produced”与联邦采购法规中的“domestic end product”概念相联系。按照当前48 C.F.R. § 25.101(a)的两步测试,制造类产品通常需要:(1)在美国制造;以及(2)2024至2028年交付的产品,其美国国内组件成本原则上超过全部组件成本的65%;自2029年起该比例原则上提高至75%。具体产品仍需结合适用例外和FCC指引进一步确认。
因此,美国的市场准入监管并非简单按照公司国籍判断。美国公司在境外生产的机器人亦可能落入“foreign-produced”;反之,中国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如果产品真正实现美国制造并满足适用国内成分标准,至少在现行的“foreign-produced”定义下,存在脱离该类别的法律空间。
但我们提请企业注意持续关注一个尚未定案的变化,FCC在2026年的Third Further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中正在讨论更广泛地解释“produced in a foreign country”,并提出是否把境外设计、开发等重大生产阶段纳入判断。该部分截至本文发布时仍属于拟议规则。如果未来被采纳,仅在美国完成最终装配并满足成本比例,未必会完全消除“外国生产”争议。


(四)关于存量产品与新型号——2026年7月28日成为重要分界线

最新一轮Covered List的更新原则上不自动撤销2026年7月28日前已获得的有效FCC设备授权。已授权的具体型号通常仍可继续进口、营销、销售和使用,这为已在美销售企业的存量产品留下了重要缓冲。
但缓冲并非意味着可以自由修改存量硬件。FCC对Covered List设备的permissive change规则较为严格。尽管FCC 配套发布的DA 26-789规定为7月28日前已获授权的相关机器人提供有限的软件和固件更新明确提供了豁免,允许为降低消费者伤害、修补漏洞、维持功能或兼容性而进行符合条件的更新,至少持续至2029年1月1日。但硬件替换、新主板、新通信模组、新型号等是否需要新的授权,则必须单独分析。
因此,机器人企业可能出现一种非常现实的“代际断层”:现有型号仍可卖,但下一代产品、重大硬件升级版或需要重新认证的衍生型号则无法直接取得FCC授权。


(五)管控规则收紧,下一步监管视线将从整机进一步延伸至供应链透明度

2026年,FCC进一步通过FCC 26-50强化设备授权体系,针对就“被点名Covered List实体”生产的承载逻辑功能的硬件组件产品建立更严格的授权限制,同时明确线上市场也可能构成“marketing”(要求符合条件的线上市场自2027年3月1日或6月1日起在销售页面展示有效FCC ID等内容,已经作为最终规则发布、并于2026年10月13日正式生效)。


过去,只要最终组装商不在Covered List上,即使设备内部用了清单企业生产的芯片,整机也可能拿到授权。但新规则堵死了这条路径——只要最终产品中有组件是清单企业生产的,不管谁组装的整机,都无法获得授权。这对机器人企业而言,意味着主控芯片、通信模组、数字电路等供应商筛查的重要性显著提高。首先,供应商尽调成了整机准入的前置条件,机器人厂商必须穿透 BOM,确认相关关键芯片和模组的生产者不在 Covered List 上;其次,连带责任是整机级的:只要混入一颗清单实体生产的逻辑芯片,整台机器人就将丧失 FCC 授权资格;最后,机器人还叠加了一层审查:即便组件供应链全部清洁,新型号的“外国生产的”机器人作为整机类别本身,还须走美国国防部有条件批准路径。


这一系列的管控规则,已清晰展示FCC下一步监管视线将从整机进一步延伸至供应链透明度和后市场执法。


三、美国市场准入收紧,企业如何应对

一方面,EAR、Entity List及先进计算等出口管制体系仍在持续运作;另一方面,美国国家安全监管正在从传统的“技术输出端”进一步延伸到“产品输入端和市场准入端”,从而形成双向控制。FCC发布的先进机器人新规,表面上是设备授权制度的一次扩展,实质上体现的是美国科技安全政策从“企业名单”向“产品类别、生产地点和供应链”延伸的趋势。


对中国机器人企业而言,最重要的变化并非美国市场已经关闭,而是进入美国的路径变得更加结构化及复杂化——现有已授权产品有存量空间,新产品可以探索Conditional Approval,中长期则可以通过真实的美国制造和供应链本地化中和管控规则的不确定性。


具体而言,就赴美设厂,美国本地制造确实可能成为降低FCC Covered List风险的长期方案,但“在美国设立一个组装厂”与“产品不再属于外国制造”之间不能画等号,亦不是“搬一条装配线”就能自动获得豁免。企业至少需要从制造实质、美国本土组件成本比例、供应链、软件控制和未来规则变化等层面进行谨慎评估,把美国制造、国内组件比例、Conditional Approval、软件/数据治理和供应链治理放在一起通盘考虑。而对于已经形成较大美国市场基础、产品更新速度较快的中国机器人企业,更现实的安排不是等待美国工厂完全落地后再推出新产品,笔者建议短期用Conditional Approval解决下一代产品的市场连续性;中长期通过美国制造和供应链本地化,逐步降低产品对Conditional Approval的依赖。


但是,上述应对方案都要求企业更早做决定。过去FCC认证可以是量产前的一个测试环节,未来它可能与BOM设计、供应商选择、软件架构、数据治理和全球工厂布局同步发生。谁能更早把产品合规和供应链战略放到同一张路线图上,谁就更有可能在下一轮监管变化到来时保留美国市场的选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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